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債 權 人 傳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