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債 權 人 黃雅純即全合水電材料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