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債 權 人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債 權 人 守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債 權 人 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皇明 債 權 人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麗雅 債 權 人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恩賜 債 權 人 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恩賜 債 權 人 志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賢 債 權 人 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男 債 權 人 巨美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貞綺 債 權 人 富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承益 債 權 人 緯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豪 債 權 人 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聖 債 權 人 裕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宇 債 權 人 派斯威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家祥 債 權 人 益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久男 債 權 人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債 權 人 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輔祥 債 權 人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債 權 人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債 權 人 訓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鎂燁 債 權 人 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志鵬 前列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守漢實業有限公司、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琦信企業有限公司、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志飛企業有限公司、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巨美商貿易有限公司、富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緯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裕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派斯威特國際有限公司、益瑞國際有限公司、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沅豐企業有限公司、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訓享有限公司、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海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0元。(債權人21人各自債權500元× 21=10,500元,扣除已繳費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影本)21份。 ㈢提出聲請狀末之富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㈣確認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21家債權人所附送貨單客戶名稱及大部分發票買受人為①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②旭海興業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③易軒水族寵物有限公司,並說明①②③三家公司與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有何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