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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7號

債權人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原因事實金額2,631,825元與所附發票金額2,634,825元不符,且請求標的未載明請求金額。)㈡確認債權人雷電光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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