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7號
- 債權人
-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原因事實金額2,631,825元與所附發票金額2,634,825元不符,且請求標的未載明請求金額。)㈡確認債權人雷電光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