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7號債 權 人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原因事實金額2,631,825元與所附發票金額2,634,825元不符,且請求標的未載明請求金額。)㈡確認債權人雷電光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