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債 權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瑞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正債權人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21,900元?若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與所附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判決新臺幣120,57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