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
- 債權人
- 沅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東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比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士比行銷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清償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