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 債權人
- 明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成
- 債務人
- 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耀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票面金額86,500元之之支票部份,因其發票日為民國106年8月5日尚未屆至,故債權人以未合法提示之支票,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6年5月5日 │297,190元 │106年5月5日 │AC2389439 │├──┼────────────┼───────────┼───────────┼───────────┤│002 │106年6月5日 │124,040元 │106年6月5日 │AC2851255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