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債 權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黃耀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業於74年9月26日經建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告)字第074110503號)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 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及債務人黃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 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應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或國洺企業有限公司( 因其統一編號:24818903號)並陳報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債權人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提供其相符之簽章?又請求違約金按日加計2/1000計算之依據?並陳報尚有36期未繳之租金之起迄時間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