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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債權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黃耀德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業於74年9月26日經建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告)字第074110503號)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黃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應為允浩企業有限公司或國洺企業有限公司(因其統一編號:24818903號)並陳報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債權人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提供其相符之簽章?又請求違約金按日加計2/1000計算之依據?並陳報尚有36期未繳之租金之起迄時間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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