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5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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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若雙方當事人為公司,請於狀面當事人欄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併提出釋明資料(同上)。
㈢查報本件請求之依據(依附件六,債權人係催告債務人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前支付,請釋明台端得於該期日前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之依據)。
㈣查報自民國106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該日期尚未屆至)。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