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5號債 權 人 榮曜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若雙方當事人為公司,請於狀面當事人欄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併提出釋明資料(同上)。 ㈢查報本件請求之依據(依附件六,債權人係催告債務人於 民國106年6月30日前支付,請釋明台端得於該期日前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之依據)。 ㈣查報自民國106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該日期尚未屆 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