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32號債 權 人 世紀名宮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鼎飯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金鼎飯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