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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債權人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咸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采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4萬元是否有誤?(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李采潔為保證人)

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因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提出債務人李采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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