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 債權人
-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咸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采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4萬元是否有誤?(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李采潔為保證人)
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因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提出債務人李采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