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 債權人
-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咸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采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4萬元是否有誤?(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李采潔為保證人)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因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㈢提出債務人李采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