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債 權 人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采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本件對李采潔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 ㈡確認聲請狀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查報債權人就主債務人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而依狀附釋明資料,李采潔係一般保證人,非主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