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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

債權人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采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查報本件對李采潔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㈡確認聲請狀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查報債權人就主債務人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而依狀附釋明資料,李采潔係一般保證人,非主債務人)。」,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欠缺債務人應負擔此債務之釋明文件,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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