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1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16號
- 債 權 人
- 源展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小娟
- 債 務 人
-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璋
- 法定代理人
- 郭勝睿
- 法定代理人
- 吳哲文
- 法定代理人
- 粘昆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7216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0年6月25日│130,821元 │100年6月27日│AG2227319 │├──┼────────────┼───────────┼───────────┼───────────┤│002 │100年5月10日│130,820元 │100年5月10日│YP0011961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