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0號債 權 人 創造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創造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確認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顏豪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確認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應為退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蔡柏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