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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債權人
志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究依票據關係請求或依工程關係請求,請釋明之?並確認請求金額?請求利率(依票據關係為年息6%,餘者5%))?又利息起算日之請求依據為何?

㈡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於聲請狀末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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