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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債權人
志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債務人
祥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餘請求駁回;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查本件之退票日為民國106年1月23日,今請求自發票日起計息,自非適法,此部分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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