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
- 債權人
- 劉炳弦即鼎一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將匠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將匠設計有限公司及廖芳馗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因所附之派遣單及估價單等與債務人名稱不符?)並提出請求金額之明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