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債 權 人 劉炳弦即鼎一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將匠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將匠設計有限公司及廖芳馗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因所附之派遣單及估價單等與債務人名稱不符?)並提出請求金額之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