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 債權人
-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家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登文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葉佳伶」或「葉家伶」?並提出與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印章。
㈡請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