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債 權 人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登文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葉佳伶」或「葉家伶」?並提出與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印章。 ㈡請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