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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原告
    林水龍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最新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債 權 人 林水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1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否有誤? ㈡提出支票號:FY1896279及FY1896286 二張清晰且完整之影本? 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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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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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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