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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 原告
    林水龍聲請對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債 權 人 林水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本件1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 否有誤? ㈡提出支票號:FY1896279及FY1896286二張清晰且完整之影 本?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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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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