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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 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旭彬即國寶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旭彬即國寶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自106年3月2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20之依據為何?(雙方如無約定,應依法 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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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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