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旭彬即國寶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自106年3月2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20之依據為何?(雙方如無約定,應依法 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