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
- 債權人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亦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旭彬即國寶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自106年3月2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20之依據為何?(雙方如無約定,應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