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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債權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幻影音響視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幻影音響視聽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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