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 債權人
-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復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幻影音響視聽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雖於同年8月1日已補正裁判費,就其餘補正事項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