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權人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損壞之釋明資料(狀附隨身硬碟發還,請自行列印內部資料,並陳報做為釋明資料)。

㈣提出遊覽車號遊覽車號000-00屬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損害修復金額實際為23,100元之釋明資料(如維修收據、發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