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債 權 人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損壞之釋明資料(狀附隨身硬碟發還,請自行列 印內部資料,並陳報做為釋明資料)。 ㈣提出遊覽車號遊覽車號000-00屬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損害修復金額實際為23,100元之釋明資料(如維修收 據、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