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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6號

債權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監察人為本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依台端所檢附之證物,係爭債權已部份清償)。

㈢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32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90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賢字第17627號之執行名義,以釋明本件有無重複取得執行名義。

㈣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32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90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賢字第17627號之分配表或執行結果之函文,以釋明尚未受清償之本金。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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