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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魏士豪、張峰瑞

  • 原告
    郭君語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 被告
    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債 權 人 郭君語 債 務 人 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債 務 人 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豪 法定代理人 張峰瑞 一、㈠債務人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本件債務人黃世豪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6年6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黃世豪核發支付命令之部份,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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