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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8號

債權人
展億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杏娟
債務人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BI0000000)1紙,王振揚核其簽名係緊接在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其非發票人,債權人對王振揚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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