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9號
- 債權人
- 洋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銘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美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訂購廚房設備之相關資料(如訂購單或合約書等),並債務人已清償部分之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