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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繼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費雪運動行銷有限公司、倪安宏、謝

丹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費雪運動行銷有限公司、倪安宏、謝丹亭發支付命令,經核兼法定代理人倪安宏及債務人謝丹亭之戶籍均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對該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支付命令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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