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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軸心商業音樂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8,51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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