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
- 債 權 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軸心商業音樂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8,51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8,51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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