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 債權人
- 吳垂孟
- 債務人
- 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芮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葉初東即葉冠霆即葉厚瀧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對葉初東即葉冠霆即葉厚瀧之請求,已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8號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依民訴第380條規定,該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依首開法條規定,其對葉初東即葉冠霆即葉厚瀧無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應予駁回,又違約金新臺幣20萬元部分未據債權人提出對於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應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