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44號債 權 人 明輝製衣配料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兼法定代理 黃家豪 人 大廈4樓A室 債 權 人 簡浩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子國際藝能有限公司、劉鈞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廷「輝」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麥子國際藝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提出明輝製衣配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黃家豪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㈣補請求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