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44號債 權 人 明輝製衣配料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兼法定代理 黃家豪 人 大廈4樓A室 債 權 人 簡浩麟 債 務 人 劉鈞輝 一、㈠債務人劉鈞輝應向債權人黃家豪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鈞輝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餘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因債權人所提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書無債務人麥子國際藝能有限公司之簽章,其對麥子國際藝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