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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弘修

  • 原告
    華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子稜即品鍏精密工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債 權 人 華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弘修 債 務 人 陳子稜即品鍏精密工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 票款部分,系爭支票退票日為民國105年8月22日,債權人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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