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3號
- 債權人
- 呂文彬
- 債務人
- 磊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士林
- 債務人
- 科隆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磊泰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科隆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於票號SMA6746828支票背書,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科隆興業有限公司給付前揭支票票款並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