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4號
- 債權人
- 呂文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張順雲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㈡債務人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8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786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㈢陳報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㈣債權讓與證明。
㈤合法送達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㈥釋明請求利率年息6%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