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原告林錦生、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19號債 權 人 林錦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洺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否? 利率、起迄時間各為何? 並就債務已屆期及未屆期部分, 分列其請求金額? ㈡提供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㈢提供全部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並提供本件相關之釋明資料?狀末並請蓋章? ㈣提供支票號BA0000000 BA0000000 BA0000000 之退票理單影本供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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