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6號債 權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淑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對江淑芬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釋明對其請求之資 料,如支票背書及借款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