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家偉、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10號債 權 人 陳家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蔡雨倫、蔡永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二張支 票票上所載發票人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所簽發,非以帳戶戶名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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