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 原告林建成、聲請對於債務人漢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債 權 人 林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三張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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