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
- 債權人
- 林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東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陳報三張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