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債 權 人 林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東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陳報三張支票票號AG0000000 、AG0000000、A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