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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 原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 被告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債 權 人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債 務 人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價證券者,係指得成為種類債權標的之有價證券始足當之。本件債權人聲明債務人應返還本票1紙,經核債權人所 欲請求給付之本票屬特定物,與上開意旨尚有未合,此部分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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