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29號
- 債權人
- 欣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熙婷
- 債務人
- 台灣興百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戶丸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前開㈠所示金額之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元。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