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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

債權人
成鴻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新竹縣湖口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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