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債 權 人 成鴻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新竹縣湖口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