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 債權人
-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德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與本件所列之債務人不符,前經通知補正:
㈠債務人王德明是否為債務人?(因所附之證物,皆由盧玉娟所簽名),並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相關之資料(如收據等)㈡ 提出霸王鱉食補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又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據陳報內容,債權人關於契約相對人非債務人部分,復未提出相關得認債務人為承租人之釋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