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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債權人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德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與本件所列之債務人不符,前經通知補正:

㈠債務人王德明是否為債務人?(因所附之證物,皆由盧玉娟所簽名),並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相關之資料(如收據等)㈡ 提出霸王鱉食補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又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據陳報內容,債權人關於契約相對人非債務人部分,復未提出相關得認債務人為承租人之釋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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