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16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陳世華
- 債務人
- 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英晋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七九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八六計算之利息。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七四計算之利息。
⑷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