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
- 債權人
-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海永
- 債務人
- 金大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⑵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