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7號
- 債權人
- 嘉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一國際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究為「嘉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嘉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權人嘉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債務人三一國際文創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記載不符)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